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 前款规定的物品依法经审批,允许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携带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申报,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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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