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海关总署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由深圳海关制定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海关总署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由深圳海关制定并报海关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