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海关总署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由深圳海关制定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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