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