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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