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管理区海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