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区海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