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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