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