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1.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2.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3.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