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