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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