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经许可,将非疫区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输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