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将非疫区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输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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