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运输、携带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而不报检或者瞒报、少报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