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运输、携带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而不报检或者瞒报、少报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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