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