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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