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海关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