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第十二条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运出管理区的,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卫生处理证明,管理区海关查验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