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海关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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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