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海关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海关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