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第十条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