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的查验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