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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