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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