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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