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