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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