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