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号)和《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