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号)和《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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