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