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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