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