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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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