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