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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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