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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