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