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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