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