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