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