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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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