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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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