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