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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