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