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