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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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