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