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称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