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称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