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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