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