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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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