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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