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