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专业认证机构等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