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专业认证机构等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