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