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