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