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第十八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