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