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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