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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