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