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第十四条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