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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