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