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