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