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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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