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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